根据《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8号)及《西藏自治区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西藏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对申请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进行了评审和认定。现将取得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名单予以公告。
一、资质单位名单
(一)甲级资质单位
(二)乙级资质单位
二、有关事项
(一)以上资质单位可在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依法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甲级资质单位可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建(构)筑物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乙级资质单位可从事第三类建(构)筑物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
(二)各资质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开展检测工作,保证检测质量,对所出具的检测报告承担法律责任。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对违反规定的,气象主管机构将依法予以查处。
(四)资质单位发生名称、法定代表人、资质等级、办公场所等事项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资质认定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出现不再符合资质认定条件的,由资质认定机构依法注销其资质证。
(五)取得资质的单位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向资质认定机构报送上一年度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工作开展情况及有关材料,主动接受监督管理。
三、查询方式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名单实行动态管理,社会各界和有关部门可登录西藏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官方网站查询资质单位最新信息,或向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咨询核实。
特此公告。
西藏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