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防雷减灾管理办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投入使用后的雷电防护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现将2024年雷电防护装置定期检测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检测范围
(一)投入使用后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每年检测一次。其中,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场所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
(二)纳入定期检测范围的雷电防护装置包括: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等电位连接、电涌保护器(SPD)及其它雷电防护装置。
二、检测机构
(一)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应由依法取得省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承担。
(二)在成都市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成都市气象局进行信息登记。未办理信息登记的,不得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
(三)检测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标准、规范开展检测工作,如实出具检测报告,并对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三、检测要求
(一)雷电防护装置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履行防雷安全主体责任,按照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检测,并做好检测记录归档备查。
(二)检测机构在检测中发现雷电防护装置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单位,并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委托单位应当及时整改,消除隐患。
(三)检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检测设备,确保检测数据准确可靠。
(四)检测报告应当由检测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检测人员签字,并加盖检测机构公章。
四、监督管理
(一)成都市气象局及各区(市)县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雷电防护装置定期检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未按照规定进行雷电防护装置定期检测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三)对检测机构在检测活动中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由气象主管机构依法查处,并记入信用档案。
五、其他事项
(一)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咨询电话:028-12345(成都市政务服务热线)
特此公告。
成都市气象局
2024年1月1日